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选择

被引:22
作者
彭中遥 [1 ,2 ,3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国家“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3]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研究中心
关键词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试点僵局; 立法模式; 立法内容;
D O I
10.16067/j.cnki.35-1049/c.2018.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环境、经济及社会综合效益,有助于绿色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国于2013年开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导致试点实践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僵局。破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僵局的关键在立法。在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行的模式,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基本法与特殊领域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行法;在立法内容上,须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承保范围、承保机构、监管体制、保险费率、责任限额、免赔额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等核心规范,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践工作提供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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