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立法公众参与的限度

被引:6
作者
李翔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刑法修订; 公众参与; 《刑法修正案(九)》; 刑事立法; 嫖宿幼女罪;
D O 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6.03.010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近年来刑法修订引发的社会公众参与热情不断升温,刑事立法的公众参与对于提升立法公信力、促进刑事法治的良性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刑事立法中公众参与不是要求立法者一味依从民意冲动立法,因为谁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命题尚需解答。社会公众对刑事立法的参与反映了其对刑事法律的期待,但是,这种期待能否转换为法律则需要立法者以高度的理性来面对,必须考虑这种期待是否符合刑法原理、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技术等因素。刑事立法的专业化、精英化与民意表达的大众化存在着紧张关系,应当维护立法权威,加强刑事立法的体系化,刑事立法公众参与应当具有一定限度。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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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2 / 67+147 +147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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