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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基于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被引:9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持有型犯罪;
正当性根据;
毒品犯罪;
继续犯;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7.02.007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近年来持有型犯罪立法呈现迅速扩张的趋势,而持有型犯罪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在司法上应限制持有型犯罪的适用。除非法持有枪支罪外,不应认为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根据(处罚根据)在于持有行为本身的抽象性危险,而应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一种立法推定性规范。处罚吸毒者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系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简单地将持有型犯罪看作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来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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