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性质及其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研究——兼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

被引:22
作者
龙卫球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性质; 不动产管理登记; 不动产权利登记;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7.01.009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物权法解释(一)》第1条就不动产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其本身隐含了一个关于不动产登记及其纠纷性质的重大认识决断,即作为行政行为对待并纳入行政诉讼处理。多年来,有关不动产登记性质以及相关纠纷机制问题,主要观点有民事行为与民事诉讼说、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说、民行区分说、行民合一说四种。四种学说关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的分析,存在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基本上都是在"一体两面"的意义上展开的,但是这种思维架构其实存在某种重大缺憾。因为,就不动产登记体系来看,登记机关相关的登记活动,真实的结构其实是"两体两面",自近代法以来,不动产登记从宏观上的整体结构来说,本身存在管理登记和权利登记的区分,登记机关自身存在主体功能的可区分性,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登记程序中承担不同的主体身份和职责。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应当与时俱进地清晰化,在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转型带来的登记区分意义上,正视不动产权利登记具有的民事行为性质以及应纳入民事诉讼的机制抉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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