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被引:7
作者
郑创彬
机构
[1]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危险驾驶;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立法构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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