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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时间应如何获得审查和规制?
被引:9
作者:
郭晶
机构: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案件管理;
办案期限;
时间裁判;
程序失灵;
刑事诉讼;
时间管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刑事法律程序运转的时间耗费问题,关乎人权保障、真相发现、犯罪控制、成本节约等多元价值目标。在我国,刑事专门机关注重运用"审限内结案率等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借助行政管理的方式去监控办案进程的时间状态。此种"时间管理"模式,缺乏当事人参与,权利保障不足;过度追求期限和效率,难以权衡时间背后的复杂权利义务关系;公信力不足,容易引发程序异化;额外耗费时间资源,难以自证正当性。与此相异,域外法治国家普遍选择"时间裁判"模式,即,将时间争议作为合法性争议,借助司法审查的方式进行程序性裁判,追求最大程度地尊重法官的良知和理性,促进控辩双方的充分参与和对话。两相比较,时间裁判模式具备时间管理模式所无法比拟的诸多优势,我国有必要逐步实现两种模式之间的制度协调、经验互补与合理转化。具体措施包括:弱化时间管理并同时强化时间裁判;为时间争议设立程序性法律后果;对时间管理进行司法化改造;为时间争议的处理设置多元化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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