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情节为中心重构贿赂罪罪刑体系——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贿赂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订

被引:19
作者
李本灿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贿赂罪; 情节; 数额; 犯罪构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93 [渎职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犯罪构成具有量的规定性,但罪量不等于数额。贿赂犯罪的"职务行为不可交易性"的法益本质决定数额要素是贿赂犯罪的非必要条件。数额要素易造成罪刑失衡,尤其是在严格控制贿赂犯罪死刑的大背景下。此外,数额要素也会造成刑法打击的真空,使得无法用数额度量的贿赂难以得到规制。因此,应当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贿赂罪罪刑体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强化情节要素在贿赂犯罪定罪量刑体系中的作用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因为交叉刑的废除,客观上也压缩了情节的作用空间。此外,修正案在贿赂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系统性构建上尚存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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