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金融的私法规制——以大学生网络信贷消费合同的效力问题为例

被引:18
作者
冯辉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私法规制; 校园信贷; 消费认知能力;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解除权;
D O I
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17.12.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互联网金融的私法规制侧重于纠纷解决、权益救济与规则塑造,在产业需要、社会效果和法律实施等多个层面均有公法规制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优势。以"电商+网贷"为代表的大学生网络信贷消费迅猛发展、"双刃剑"效应突出,而当下强化公法规制的效果有限且负外部性明显,应探索相应的私法规制路径。大学生在法定层面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在实践层面的消费认知能力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落差。应采取类型化规制的方法,针对特定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从合同法的角度将与大学生消费认知能力明显不相适应的买卖合同归结为效力待定合同,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适当延长大学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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