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脱贫时代社会参与扶贫的法律激励机制

被引:18
作者
王怀勇
邓若翰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
关键词
精准扶贫; 社会参与扶贫; 社会主体; 法律激励; 激励立法;
D O I
10.13968/j.cnki.1009-9107.2020.04.01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F323.8 [农业收入与分配];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传统的行政扶贫模式在后脱贫时代面临诸多局限,引入社会主体参与扶贫,实现"单中心贫困治理"向"多中心贫困治理"转型具有客观必然性。然而,市场化的社会主体与行政化的精准扶贫、收益性的社会主体与公益性的精准扶贫、碎片化的社会主体与系统化的精准扶贫之间始终存在着较大的张力,而法律激励机制的引入为张力的打破提供了契机与路径。当前我国社会参与扶贫法律激励的制度安排存在理念层面的"管理型激励"、标准层面的"资格型激励"和方式层面的"帮扶式激励"等问题,故应当针对当前社会参与扶贫法律激励的问题,彻底实现"三个转变":即实现激励理念从"管理型激励"向"契约型激励"转变,实现激励标准从"资格型激励"向"绩效型激励"转变,实现激励方式从"帮扶式激励"向"合作式激励"转变,最终实现社会参与扶贫法律激励的效能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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