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者的信义义务:法律定位及制度架构

被引:13
作者
董新义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资产管理业者; 信义义务; 注意义务; 忠实义务;
D O I
10.19667/j.cnki.cn23-1070/c.2014.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2.282 [信托、信贷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中,客户与资产管理业者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一种信托关系。同时,鉴于客户对资产管理业者有着天然的依赖性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特性,资产管理业者极有可能滥用自己的受托人权力而侵害客户利益。为平衡二者的关系,更好地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客户与资产管理业者的关系应界定为源于信托关系发展的信义关系,同时,为防止资产管理业者滥用其受信人权力,我国应课以资产管理业者信义义务,该制度已被证明为保护客户利益的利器。资产管理业者信义义务的内容应包括利益冲突防范义务、保密义务、图利禁止义务等忠实义务以及使用和提供信息义务、公平对待客户义务以及亲自执行和最佳执行事务等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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