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法治化及对策

被引:15
作者
姜述弢 [1 ,2 ]
机构
[1]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2]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地方立法; 立法后评估; 宪法; 评估主体; 评估指标; 评估结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为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我国很多地方对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都确立了立法后评估制度。但对于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中应由谁担任评估主体、评估指标体系如何构建、评估结论的应用等几个重点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作法和观点。我国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需要进行理论建构和法治化:应当由独立的第三方作为地方立法评估的主体;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增加必要性和实施状况作为评估要素;将评估结论作为一种重要立法事实性信息供立法机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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