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目标:培育规则意识

被引:51
作者
雷槟硕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惩戒权; 规则意识; 教育; 理由;
D O I
10.13397/j.cnki.fef.2019.04.006
中图分类号
G40-05 [教育与其他科学的关系、教育学分支];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明确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目标有利于廓清惩戒权的性质、方法等问题。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目标在于培育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分为三个层次:初级含义为遵守规则的认知,次级含义为法治思维下的规则思维,终极含义则是将法律规则内化为行动理由。将培育规则意识作为惩戒权行使的目标,原因有三:其一,司法实践的实证数据支持;其二,防止惩戒手段目的化;其三,人是规范性的动物。基于此,教育惩戒权行使应秉持四项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注意学生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注意惩戒权行使的合理限度。通过明确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目标,可以将教育与社会紧密连接在一起。通过行使教育惩戒权,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为社会培育遵守法律并将法律作为评价标准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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