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适用: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选择路径

被引:27
作者
包冰锋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证明妨碍; 法律效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2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律效果是构建证明妨碍制度的关键环节。诉讼实务操作的多样化和诉讼理论见解的不统一导致关于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讨论由一元化走向多元化。根据多元化观点,不宜采取划一性的方式制裁妨碍者,法院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仔细斟酌妨碍者的主观心态、实施方式、可归责程度及被妨碍证据的重要性等因素,在结合其他证据的基础上采取自由心证的方式对事实作出认定。法院可以选择推定举证人的主张为真实、或者直接认定妨碍者拟制自认,或者针对该等事实降低证明标准,甚至在必要时转换证明责任,或者采取罚款、拘留或直接强制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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