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犯的中止

被引:3
作者
舒洪水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
危险犯; 中止;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危险状态出现之前的中止,情况比较简单,只要满足自动性、时空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即可成立危险犯的中止犯。但是行为人在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解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实际损害结果的最终发生的,是否可以构成危险犯的中止,理论界争议颇多。其实,这种情况既不违背中止犯成立的理论前提,完全符合中止犯成立的条件,同时又契合中止犯设立的立法宗旨和刑事政策。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犯罪行为性质存在很大不同,有必要进行分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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