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行公共职能的国家赔偿责任

被引:20
作者
林卉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怠于履行公共职能; 行政不作为违法; 怠于履行行政义务; 国家赔偿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怠于履行公共职能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产生行为之懈怠,导致法律期待的公共职能实现不能或不充分的公务过失行为。为使裁量性行政导致的公民权益受损得到有效的救济,督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竭心尽力追求公共职能的充分实现,需要将怠于履行公共职能纳入行政赔偿范围。这种公务过失在赔偿责任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其损害的认定应包括现实利益、精神利益和正当预期利益,在因果关系判断方面,除了要考虑行政主体拥有比一般社会理性更高的公务理性之外,还应该考虑其裁量性选择的正当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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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3 / 174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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