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监察委员会就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由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监察委员会不能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监察。监察委员会监察之对象应为人员而非机构。按照《监察法》第3条和第15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是能够监察人大代表的。从域外的情况看,按照议会自律原则的理论,监察机关一般不将代议机关的议员纳入监察对象之范围;但是由于我国实行人大代表制度,如果将中国五级三百万人大代表排除在监察对象之范围外,将会使监察对象之范围出现一个很大的缺口,与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立法意旨不相符。从中国国情来看,监察委员会应当能够监察人大代表。监察委员会在监察人大代表时存在着监察职责、监察措施、监察程序三方面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