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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委员会“全覆盖”的限度
被引:30
作者:
胡锦光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全覆盖;
公权力;
公职人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试点决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中纪委要求,成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作为现代制度文明的体现,任何一种国家权力都不可能是绝对的,都必须有一定的限度,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对象的"全覆盖"也不可能例外。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限度,可以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范围、公权力行为的责任追究、违纪违法犯罪及违反内部规则行为的责任追究三个维度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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