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地的产权结构——成员权、三权分置的反思

被引:15
作者
张永健 [1 ,2 ]
机构
[1] 台湾地区“中研院”法律所
[2] 台湾地区“中研院”法律所法实证研究数据中心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双层共有; 整有; 物上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
D O I
10.13519/b.cnki.nulr.2020.01.005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农村耕地的产权结构,可以用崭新但简单的物权理论解释。在现行法下,农村耕地的承包制是双层共有:集体所有是中国特色的共有制度,承包则是农户间的分管约定,并有对世效力。农户成员则以"整有"方式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文指出成员权的概念在民法体系中并无必要。三权分置体系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都是物权,而非债权;土地经营权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出。三权分置并非最能降低制度成本、提升农村产值的产权安排。由村集体透过共有或法人的治理机制,让农民一同决定将整村农地让农业公司承包,可增加规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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