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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被引:101
作者:
高圣平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8.04.014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F321.1 [土地问题];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5 ;
摘要:
承包地"三权"分置是经济理论上的创新,并得到了政策文件的肯定,但政策上的"权利"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法律上应依循自身的逻辑来传达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思想,不宜简单套用政策术语。基于传统民法上"母子"结构的权利分解理论,承包地"三权"分置在法律上应体现为以下结构:集体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之上为承包农户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农户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为其他经营主体设定土地经营权。在"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导向之下,现行法上的相关规则应作相应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纯化为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物权化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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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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