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构造——从目的/效果意思到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

被引:4
作者
徐同远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意思表示; 目的/效果意思; 目的/效果意思的形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既有的意思表示理论基于法技术与法价值的考虑,以目的/效果意思作为其起点,而把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排除在外。随着法技术与法价值的发展,在理论与立法上,要求重新审视意思表示的构造,进而把意思表示的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因素提炼作为意思表示构造的一部分。
引用
收藏
页码:42 / 50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33 条
[1]  
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D].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 01
[3]   民法动机错误论考——从类型论到要件论之嬗变 [J].
孙鹏 .
现代法学, 2005, (04) :107-113
[4]   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分析检讨 [J].
郑永宽 .
政法论丛, 2004, (05) :33-37
[5]   意思表示分析 [J].
米健 .
法学研究, 2004, (01) :30-38
[6]   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 [J].
王敬毅 .
外国法译评, 1996, (04) :68-71
[7]  
行为经济学的发展研究.[D].刘国华.武汉大学.2005, 05
[8]  
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M].杨与龄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9]  
法律哲学.[M].(德)考夫曼(ArthurKaufmann)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
[10]  
中日民商法研究.[M].渠涛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