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转型与领域法话语的展开

被引:27
作者
耿颖
机构
[1]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领域法; 现代性; 社会法治国; 公共利益; 范式转型;
D O I
10.14086/j.cnki.wujss.2018.06.004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领域法话语生成于国家治理升级的时代背景下,具体表现为崇尚个人主义、消极权利和总体化的简单现代性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进入反思和重塑现代性的历史阶段,自由法治国亦嬗变为社会法治国。由此,大量法律现象因蕴含新的理念、功能和内容而难以为部门法体系所涵盖,导致定位焦虑。鉴于此,领域法在认识和方法上对传统法律部门加以拓补和超越,填补了其应对新兴领域法律问题的缺漏,两者共存于法治实践。领域法范式彰显具体的、实质的正义精神和社会本位立场,遵循由概念中心到问题导向,由抽象主体到角色个性,由略过事实到关注事实,由单一价值到多元协调,由体系封闭到科际整合等适用理路,旨在增进人和社会的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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