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和要素设计

被引:6
作者
李樵
机构
[1]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立法; 立法决策; 立法模式; 立法要素;
D O I
10.16353/j.cnki.1000-7490.2018.10.004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G203 [信息资源及其管理];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1204 ; 1402 ;
摘要
[目的/意义]文章旨在论证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模式、路径和要素,为构建政府数据开放法律框架提供理论基础,具有现实意义。[方法/过程]文章开展文献研究、政策法规调研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调研,为立法设计提供理论、政策和实践证据。[结果/结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和现实问题,亟待发挥立法这一根本要素的功能和效益。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具有博弈基础上的平衡性及合法性,时机较为成熟,具备国际立法实践和我国地方立法探索两方面的现实基础。应围绕"立"和"改"环节,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数据开放法律框架。立法要素包括:主体、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保障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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