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医疗信息利用的入罪界限——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再思考

被引:7
作者
储陈城 [1 ,2 ,3 ]
胡子昕 [4 ]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2] 安徽大学陈盛清法律图书馆
[3] 安徽大学证据法律科学大数据研究中心
[4]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医疗大数据; 个人信息; 去识别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D O I
10.13734/j.cnki.1000-5315.2021.01.010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大数据的利用是一对冲突性命题。医疗领域大数据的有效利用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效果,因此,各国立法呈现出从对医疗信息的传统保护到对医疗大数据有效利用的转变。在我国,对医疗大数据进行有效利用、实现医疗方式的革新亦是大势所趋。划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解释限度,厘清本罪的治理边界,能够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为相关主体在医疗大数据有效利用的流程中免除刑事责任风险。
引用
收藏
页码:82 / 90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1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