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发展的两个面向

被引:18
作者
张清 [1 ,2 ,3 ]
张蓉 [1 ,4 ]
机构
[1] 扬州大学法学院
[2] 中国立法学研究会
[3]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
[4] 陆军军事交通学院镇江校区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 立法规制;
D O I
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工智能+法律"已渐次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从语义逻辑上廓清研究视域,其运动发展似可分为两个规制面向:人工智能的法律化和法律的人工智能化。就前者而言,从机器人时代的法律规制到人工智能的法律化规制,既存在对机器人行为规制等一脉相承的问题,又面临法律规制理论建构基础之上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主体权利、行为能力以及责任分配与承担等全新的法律问题。法律的人工智能化也可以表述为法律科技的人工智能化,其规制领域理应集中在其提供的服务中,无论是法律推理系统、法律建模,还是人工智能法律援助、智慧司法,法律的人工智能化服务必须置于伦理规范和政策法律的规制之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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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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