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恶性事件频发的重要根源在于,补偿数额争议实际上无法诉诸司法过程有效解决。这不仅仅是因为司法权威、能力不足的系统性缺陷;更是因为我国补偿数额争议诉讼制度自身还存在着根本性的弊病。此类争议被错误地视作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导致相关争议即使进入诉讼、并获得胜诉,也并无太大意义。而实质上,征收补偿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而非"合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责任;征收补偿数额争议的性质,与征收决定争议、征收执行决定争议截然不同,属于典型的民事争议。因此,应根据补偿数额争议的性质及我国实情,确立法院对补偿数额争议的裁判权,赋予法院确定补偿数额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