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的经济意义及我国破产法的缺失

被引:40
作者
许德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资本结构理论; 担保物权; 外部性; 无调节能力的非担保债权人; 别除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2 [破产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理论分析层面,担保物权制度可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明显的收益,也有助于促进资本进入市场,促进经济的增长。当然,担保物权也有成本,有些成本可以通过担保人、担保权物权人以及物权法的相应制度加以控制,但对外部性成本,担保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并无动力进行控制:其一,担保物权有可能助长企业所有者损害无调节能力的非担保债权人;其二,担保物权有可能被债权人用来在企业破产时控制企业并强行清算。不过,从经验分析来看,无论在德国法还是在美国法上,担保物权的外部性体现得并不明显。出现这种情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了适当的限制,这促使担保债权人在放敖时关注企业赢利前景而不仅仅是担保物本身。相比而言,我国破产法在清算、和解和重整程序中过分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也容易让担保债权人仅凭担保物而无视企业的经营状况向有破产危险的企业贷款,从而可能造成对侵权等无调节能力的债权人的损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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