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与规范性问题的关联方式 力量与限度

被引:28
作者
雷磊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经验法社会学; 理论法社会学; 法的社会理论; 法的社会哲学; 法的规范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052 [法律社会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的规范性问题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法社会学在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既有其力量,也有其限度。法社会学包括经验法社会学与理论法社会学,后者又分为法的社会理论与社会哲学。就外部关联而言,经验法社会学对于法的规范性的说明是失败的;社会理论对于现代社会中法律系统之规范性的功能主义说明与法理论的视角形成良性互补;社会哲学对法的规范性的证立有否定法具备独有的规范性、甚至最终否定法的规范性本身之虞。就内部关联而言,法的社会哲学可以作为理念准则或辅助性论据直接参与对规范性法律命题的塑造;经验法社会学亦可以对法教义学进行"激扰",或以经验论据的方式间接或直接"影响"规范性法律命题的塑造,但无法替代或决定后者。在认识论层面上,事实与价值(规范)的二分法无法被超越,但它与法社会学能否处理规范性问题无关,因而是一个被错置的批判起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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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05 / 1425
页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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