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能处理规范性问题吗?——以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中的角色为视角

被引:16
作者
杨帆 [1 ,2 ]
机构
[1]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2]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关键词
法社会学; 规范性; 事实问题; 社会理论法学; 中国法理学;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21.06.003
中图分类号
D90-052 [法律社会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社会学能否处理应然领域的规范性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元问题"之一。对诸多相关学说进行知识社会学考察,有助于全面澄清法社会学的规范性立场。事实与规范二元对立的观点,有其特定的西方语境,并在一定程度上被现代语言哲学所打破。经验面向的法社会学可以通过对"差异制造事实"和"社会规范"进行描述的方式,理论法社会学也可以通过建构规范目标的途径,各自承担起为法律系统找寻规范性根基的功能。法社会学所能提供的规范性是相对情境化和流动的,但依然不可或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重要任务是在社会实践及相关理论中为法律系统发掘正当性基础。作为有着天然优势的研究进路,法社会学理应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引用
收藏
页码:30 / 44+191 +191-192
页数:17
相关论文
共 4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