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恢复原状独立性之否定——兼及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之重构

被引:7
作者
杨彪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事责任;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 绝对权请求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恢复原状的各项具体功能在民法中可由绝对权请求权、不当得到返还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承载,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主张不能成立。民事责任归属于债的范畴,并以强制执行力为根本,区别于绝对权请求权;损害赔偿应成为民事责任体系的惟一方式,相应地,我国未来民法典只能保留恢复原状作为制度机能而不是手段来指导整个民事救济体系。
引用
收藏
页码:16 / 22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4 条
[1]   从“强制取得”到对债的依归——关于民事责任性质的思考 [J].
柳经纬 .
政法论坛, 2008, (02) :20-30
[2]   质疑侵权法独立于债法 [J].
廖焕国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6, (06) :49-53
[3]   关于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辨析 [J].
崔建远 .
当代法学, 2005, (01) :63-74
[4]   论人格权请求权 [J].
杨立新 ;
袁雪石 .
法学研究, 2003, (06) :57-75
[5]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 [J].
崔建远 .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 (04) :67-76
[7]  
判例形成的日本新侵权行为法.[M].(日) 圆谷峻; 著.法律出版社.2008,
[8]  
德国债法总论.[M].(德)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著;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
[9]  
新订民法债编通则.[M].邱聪智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0]  
损害赔偿法原理.[M].曾世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