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本质与认定

被引:15
作者
刘宪权
林雨佳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市场操纵; 双重兜底; 欺诈;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并非欺诈,而是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违反了"三公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并不要求具有特殊身份,任何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人都可以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操纵目的,但不限于特定犯罪动机。"双重兜底"条款应当以最严格的标准加以适用。"双重兜底"条款分为与行政法、经济法等前置法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和与相关司法解释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对于前者,司法解释应当及时根据犯罪行为的本质对具体的犯罪情形作出规定;对于后者,司法实践中应当优先选择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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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0 / 122+175 +175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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