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应当是抽象的吗?

被引:13
作者
黄宇骁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抽象规范; 法的一般性; 立法; 行政保留; 普遍约束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1 [立法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抽象、普遍或一般等词的区别仅是用语喜好问题,实际指代了立法的效力范围不特定性与权利义务未完结性两大特征。只要不满足这两大特征的任何一种,都可以称之为具体法或个别法。"立法应当抽象"并非具有普适性。法国是立法抽象性思想的发源地,其理由是平等原则。德国直到魏玛后期才产生了以抽象性教义制约立法权的主张,其主要目的是维护权力分立。立法的抽象性从来就不是英美法上的传统与要求。通过分析我国实定法规范与事实可以看到,针对特定人、特定事项等的效力范围特定性立法具有正当性,无需对其特别约束。只有出于对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权保障,在制定侵害性质权利义务完结性立法时,才应当检验其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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