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双重属性

被引:21
作者
孙莹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大职权; 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 地方组织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02.003
中图分类号
D6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学科分类号
0302 ; 030204 ;
摘要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解决政治争议和形塑法治秩序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关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内涵与法律效力,目前学术界有四种解读方式,一种是照搬法律条文,一种是举例式的解读,一种是扩大化的解读,一种是限缩性的解读,这四种方式分别揭示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某个侧面的特征,各自有其在理论建构上的缺憾,彼此间缺乏共识与对话。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依附性"和"独立性"的双重性质。"双重属性说"试图消融上述诸理论的矛盾,并且可以应用于辨认人大决议和决定的类型、法律后果和效力,对实践中的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提供更全面的规范指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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