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重大事项”确定中的制度设计

被引:2
作者
潘国红
机构
[1] 江苏省启东市人大常委会
关键词
重大事项; 行政区域; 宪法; 议题; 重大事项决定权; 地方人大常委会;
D O I
10.13755/j.cnki.rdyj.2014.05.004
中图分类号
D62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学科分类号
0302 ; 030204 ;
摘要
<正>落实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确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流程,推进重大事项具体化、明晰化和标准化,让重大事项确定更具可操作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流失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对于地方立法、监督和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目前地方人大职权行使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有实务工作者将其归纳为"四多四少",即"提出意见建议的多,作出决议决定的少;被动例行的多,主动行权的少;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具体指向的少"[1]。导致这一状况的因素有很多,就其规范层面而言,"重大事项"内容上缺乏实质性规定,形式上缺乏程序性规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落实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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