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危害性的矛盾结构及其功能性蕴涵

被引:6
作者
王晓辉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矛盾结构; 功能; 罪刑法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行为的固有属性 ,而是社会主流群体作出的一种负价值评价。社会危害性是主观与客观 ,客观性与可知性 ,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应该把社会危害性理解为一种有层次的矛盾结构关系 ,除了内容上主客观的对立统一 ,其与犯罪其他特征构成矛盾关系以外 ,社会危害性还与其对立面即非社会危害性因素构成外部矛盾结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理念存在我国刑法中 ,从应然和实然的不同层面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起着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的功能。在罪刑法定原则下 ,社会危害性并非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 ,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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