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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与人口城镇化
被引:8
作者:
张广辉
[1
]
魏建
[2
]
机构:
[1]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2]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来源:
关键词:
土地财产权利;
主动城镇化;
被动城镇化;
村委会;
政府;
D O I:
10.19862/j.cnki.xsyk.2016.03.007
中图分类号:
F321.1 [土地问题];
F299.23 [城市经济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5 ;
摘要:
人口城镇化可以细分为"主动城镇化"和"被动城镇化",增加农民收入能够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主动城镇化"和"被动城镇化"水平。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土地财产权利能够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水平。具体而言:(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集体资产的分配都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主动城镇化"水平;(2)集体资产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等方式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也能从不同程度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被动城镇化"水平,但要考虑是采取短期一次性补偿还是长期多元化补偿;(3)不论是"主动城镇化"还是"被动城镇化",村委会、地方政府和用地企业都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城镇化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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