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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的法律结构——以《森林法》的修改为中心
被引:4
作者:
裴丽萍
张启彬
机构:
[1]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自然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
林权;
林权束;
《森林法》修改;
D O I:
10.14086/j.cnki.wujss.2017.06.009
中图分类号:
D922.63 [森林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2016年9月底公开征求意见的《森林法》修改意见稿明确了林权权利类型及内容,并进一步放松了林权流转的限制,成为修法亮点。然而,修改意见稿回避林权与森林资源公有产权的关系,导致林权性质和内容均存制度磗格:如森林财产权体系"一物二权"、林权束结构叠床架屋,此无助于达致"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林改初衷。事实上,森林资源公有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的"两权分离"是林权产生的制度逻辑;作为"森林资源所有权"拆分的碎片,林权系以森林和林地为客体,包含森林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利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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