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与定位:中国法上旅游辅助服务者概念与责任体系解构

被引:7
作者
张力毅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债之辅助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 瑕疵给付; 不真正连带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摘要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首倡"旅游辅助服务者"之概念,惟其概念内涵与比较法上之履行辅助人相比已有了很大的限缩:要求旅游辅助服务者必须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且公共交通之提供者亦不在概念的辐射范围内。而当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瑕疵给付侵害旅游者权利之时,涉及三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殊为复杂: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辅助服务者向旅游者承担侵权责任,旅游辅助服务者向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旅游经营者可凭借合同进行追偿,故旅游辅助服务者往往是最后的责任承担者,因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旅游者在诉讼中只能择一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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