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被引:314
作者
吴汉东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间接责任; 过错责任; 连带责任;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1.02.006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明知"(实际知道)和"应知"(推定知道)的主观要件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它亦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事实上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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