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吸引物权再考察

被引:34
作者
左冰 [1 ,2 ]
保继刚 [1 ,2 ]
机构
[1]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2] 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
关键词
旅游吸引物权; 无体物; 资产评估; 旅游产品生命周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592 [中国旅游事业];
学科分类号
120203 ;
摘要
扎根于中国旅游发展的现实,从法理方面回应了张琼和张德淼《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一文(简称"张文")的质疑,对旅游吸引物权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澄清。文章指出:(1)吸引物权具有典型物权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时又有其独特性,不能归属于债权范围,用债权方式加以解决。(2)旅游吸引属无体物,在可管理的范围内,也可成为物权的客体。(3)旅游吸引物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成为其他交易的标的物。(4)旅游吸引物的概念只强调物的旅游吸引价值,并不会对物的产权属性做出改变。"一物一权"原则完全适用于吸引物权的定分。"张文"对旅游吸引物的概念存在误解。文章继而结合现行资产评估方法中的收益法和市场法,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特点,提出了基于门票收益的旅游吸引资产评估方法。这一方法可以较好地应用于对物的旅游吸引价值(资产)的评估。研究表明,旅游吸引物权并非"张文"所言"表现为虚幻的、不可操作的法律概念",它不仅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社会实践经验的合理性,而且具有满足旅游吸引物交易保护要求的逻辑合理性,有着广阔的实践应用潜力。将吸引物权物权化不仅可赋予所有权人应有的法律主体地位,还将使我国旅游发展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使旅游吸引物保护的权利、义务更加明晰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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