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

被引:66
作者
刘小璇 [1 ]
张虎 [2 ]
机构
[1] 上海大学法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中心
[2]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侵权责任法》; 民事主体;
D O I
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18.09.01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根据人工智能独立于人类的程度,可分为弱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和超人类智能三个阶段。当前,我们正处于弱人工智能向人工智能过渡的阶段。针对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我国立法并未赋予其主体地位,但可就具体情形依产品责任及替代责任予以追责。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其将广泛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并成为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规制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我国民事立法可借鉴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确立的经验,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具体制度的设置上,考虑到其特殊性,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及责任的承担上亦应做出相应的特殊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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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5 / 110+149 +149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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