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

被引:12
作者
蓝寿荣
机构
[1] 南昌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适应性原则; 金融监管; 政府干预; 政府与市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现代金融法的突出特征是适应市场的政府干预之法,即为了授权政府依法干预市场,以限制金融风险、协调金融运行、促进经济发展。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了金融业的繁荣和创新,既有的金融法律制度显得不适应和缺位是正常的。从现象上看,体现为政府干预过度、干预不足和干预不恰当,一是金融业发展中由于金融行政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二是传统固有的行政主导运行惯性抑制金融发展,三是市场经济金融自主创新致使法律制度和行政监管滞后。因而,要确立金融法的适应性原则,即金融法必须适应所在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现实及其趋势这一基本要求,体现金融法安全、效率和公平的价值取向,以维护金融运行机制和市场经济秩序,并且这个适应性原则是金融法的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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