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民刑诉讼衔接的顺位规则研究

被引:12
作者
汪劲
马海桓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生态损害索赔诉讼; 环境刑事诉讼; 民刑衔接; 顺位规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30106 ;
摘要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同时具有民事违法以及刑事违法双重属性,生态损害索赔诉讼与关联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采用先刑后民与刑民并行模式处理生态环境损害民刑诉讼衔接问题存在弊端,一方面不利于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采用先民后刑模式则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弊端,是处理生态环境损害民刑诉讼衔接的最优方案,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环境行政与司法的联动机制,保障先民后刑模式的顺利施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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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5 / 34+111 +111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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