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企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

被引:67
作者
李海舰 [1 ]
赵丽 [2 ]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2]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
关键词
大型平台企业; 新业态从业人员; 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F49 [信息产业经济];
学科分类号
020205 [产业经济学];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新技术群”的蓬勃发展使员工从强单位从属性向弱单位从属性转变、用工模式从固定制向灵活制转变。单位从属和用工模式的变化,颠覆了传统企业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使得企业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由“单位化”向“社会化”转变。当前“单位化”劳动权益保障机制面临劳动报酬保障制度缺失、算法偏见和算法霸权频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缺失、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缺失、第三方侵权责任主体不明、劳动权益保障主体责任缺失六大困境。建立“社会化”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机制,需要建立劳动基准账户、科学规范算法规则、完善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健全职业伤害保障体系、明确平台企业组织过错责任、强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最终形成系统化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以此实现好、维护好、落实好大型平台企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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