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以众包网约配送员为例

被引:133
作者
娄宇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新业态从业人员; 职业伤害保障; 工伤保险; 从属性; 第三者责任;
D O I
10.13644/j.cnki.cn31-1112.2021.06.004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F724.6 [电子贸易、网上贸易]; F259.2 [中国];
学科分类号
020109 [世界经济学]; 020206 [国际贸易学];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摘要
数字商业模式催生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面临着职业伤害风险,但是他们与平台企业的关系难以被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这个群体因此也难以被纳入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建立在稳定的劳动关系基础上,该制度的无过错补偿、单位单方面缴费、预防康复与补偿相结合三项原则的法理基础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格从属性,社会化经办原则的法理基础是私权的社会化实现。以职业安全风险高的众包网约配送员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个群体与平台之间不存在人格从属性,但是具备社会化的同行业风险共担因素,应当以职工基本医保制度解决医疗待遇问题,再通过社会自治机制解决其他待遇。劳动关系的雇主替代责任建立在雇主指挥权的基础上,因此与职业安全保障密切相关的第三者责任也应当由平台企业负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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