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平、合理”补偿

被引:48
作者
房绍坤 [1 ]
曹相见 [2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山东农业大学法学系
关键词
公平、合理补偿; 《征收补偿条例》; 直接损失; 主观价值; 协议补偿; 合理性审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17 [国际经济法学];
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平、合理"补偿,既非完全补偿,也不是适当补偿,而是补偿范围特定的市场补偿。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主要涉及直接损失的补偿,包含被征收土地(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损失、其他损失以及负担损失三类补偿。主观价值损失原则上无法受偿,但在住宅等特定类型的征收中应给予补偿。民法典物权法编应规定协议补偿,实现征收损失的自我评估。在统一补偿阶段,法院应对征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还应享有认定主观价值的权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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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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