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

被引:69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归责原则;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返还财产; 消除影响; 构成要件; 适用范围;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0.02.007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均不适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消除影响。第7条和第24条的规定还不适用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宜适用于第21条的规定,以免造成法律漏洞,尽管这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亦非立法技术使然。返还财产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或者我国物权法第34条或第245条的规定。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之间的匹配关系,实际上仅限于损害赔偿(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难以扩及其他责任方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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