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正本清源

被引:4
作者
姚万勤 [1 ]
张方彪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盗窃; 数额较大; 数额(特别)巨大;
D O I
10.15886/j.cnki.hnus.2013.05.01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盗窃罪中明文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根据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则机能,行为人对其应该有认识;而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我国在财物的价值判断模式上采取了客观的价值说,只有行为人所盗窃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时,才能以盗窃罪论处;盗窃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属于量刑规则,即使行为人对数额(特别)巨大存在认识的可能性,也不能按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定罪处刑。
引用
收藏
页码:82 / 88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7 条
[2]   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 [J].
张明楷 .
清华法学, 2011, 5 (01) :7-15
[3]   数额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 [J].
王志祥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7, (04) :132-140
[4]   盗窃科研葡萄、豆角案定性探究 [J].
朱孝清 .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5, (01) :45-50
[6]  
财产罪基础理论研究.[M].童伟华; 著.法律出版社.2012,
[7]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张明楷;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8]  
刑法各论.[M].(日) 山口厚;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9]  
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M].张明楷;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10]  
日本刑法精义.[M].黎宏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