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制度构建

被引:8
作者
姜晓婧
李士林
机构
[1] 华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民事主体; 义务本位; 替代责任;
D O I
10.19685/j.cnki.cn11-2922/n.2019.01.01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工智能在给人类社会带来进步的同时,也向人类发出了挑战。将智能机器人视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导致的法律困境,可以通过赋予智能机器人以法律主体地位得以解决。通过价值分析发现,姑且不论智能机器人可以在自我责任下高效服务人类,单就低调谦卑与人类主体相融合的态度就足以获得人类的主体认同,因而赋予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地位具有法理正当性。在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制度构建方面,可以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法人民事主体设立的经验,立足于义务本位的赋权理念,赋予智能机器人限制权利能力,利用救济代理和责任替代的路径弥补其权利行使的不能和责任承担的不足。
引用
收藏
页码:71 / 77+83 +83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1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