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汽车贬值损失的损害赔偿

被引:16
作者
徐建刚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贬值损失; 财产损害; 损害计算; 免责条款;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8.9 [司法鉴定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汽车贬值损失的本质,在于人们对风险的厌恶心理,使得交易市场对事故车可能存在隐藏瑕疵或致损风险产生消极评价,由此导致涉事汽车在交易市场上较正常价格更低。就此而言,贬值损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客观财产损害,符合相当性要求,应予赔偿。在认定贬值损失赔偿时,须存在相关交易市场,但不以实际出售或出售意图为必要;当然,其受致损程度、行驶年限及里程等因素限定。贬值损失的计算,以涉事车辆是否实际出售,分为具体与抽象两种;在未实际出售的抽象计算情形,应通过司法鉴定,结合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贬值损失大小。在损失分担上,交强险不包含汽车贬值损失赔偿;在加害人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情形,保险人对贬值损失预先拟定的免责条款应尽说明义务,否则仍须承担贬值损失赔偿义务。说明义务是否履行,应从说明内容与说明方式两方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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