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尊严在我国宪法上的性质定位

被引:7
作者
李海平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的尊严; 宪法原则; 基本权利; 制宪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基于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宪法序言阐明的立宪目的、宪法典正文的整体结构安排以及基本权利规范的内容出发,人的尊严是我国宪法的最高原则。人的尊严作为宪法最高原则有三重内涵:一是人的尊严是宪法的"高级法",制宪权的行使受人的尊严的价值约束;二是人的尊严是宪法基本原则的"总指挥"和"协调器",各项基本原则的秩序序列和冲突解决,根据其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内容来确定;三是人的尊严是基本权利的价值基础,对基本权利具有辅助解释和漏洞弥补之功能。从基本权利规范体系的内在逻辑、人的尊严保障的有效性考量,人的尊严仅为宪法原则,而非基本权利。人的尊严是基本权利界限的界限和宪法修改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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